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简称宏湖企业)所属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桂黄公路东侧、八定公路路口对面的两宗土地(即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开发,以谈判评优形式选定合作开发伙伴。现开展项目的合作开发谈判评优活动,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作项目名称: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
二、合作土地的基本信息
2.1土地使用权人: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灵川分企业;
2.2土地位置:位于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桂黄公路东侧、八定公路路口对面;
2.3土地使用权证:
2.3.1南地块:灵 06国用(2011)第 0670004422 号;
2.3.2北地块:灵 06国用(2011)第 0670004423 号;
2.4土地使用权面积:
2.4.1南地块: 4855.49 ㎡(约7.28亩);
2.4.2北地块:26928.21㎡(约40.39亩);
2.5土地基本规划指标:
2.5.1南地块:容积率≦5.0;
2.5.2北地块:容积率≦6.0;
2.6建筑密度均≦35%、绿地率均≥30%;
2.7土地规划用途均为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商业为40年。
三、合作开发模式
3.1双方以甲方名义实施开发建设,对合作项目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3.2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乙方负责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所有资金。
3.3合作项目的报建审批、建设施工、协议备案、物业销售、经营纳税等一系列与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项目均以“甲方”名义进行。
3.4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甲方监督、配合乙方完成各项工作的办理,并由合作项目支付乙方运营管理费用、营销费用。
四、双方的出资投资额
4.1甲方出资投资额
甲方提供合作土地作价金额作为出资金额,双方确定,甲方的出资投资额为人民币 贰亿叁仟柒佰伍拾伍万元 (23755万元),其中南地块出资投资额为人民币 叁仟壹佰零叁万元(3103万元),北地块出资投资额为人民币 贰亿零陆佰伍拾贰万元 (20652万元)。
该投资额已包含甲方已缴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项目土地上的安置/补偿(含人员安置)/搬迁费用、项目前期投入的开发费用(如勘察、设计、环评等投入的费用)。
4.2乙方出资投资额
乙方负责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的该两宗土地的现状基础上后续所需投入该合作项目的全部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现状土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安置费、土地平整费用、经营管理、开发报建、工程建设、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物业管理、税费、土地经济指标变更(如有)所增加的所有税费等;
乙方具体出资投资额以乙方转入甲方掌管的“收入账户”并实际用于项目支出的金额为准。
五、意向合作方资格要求
5.1意向合作方系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不低于三级且在有效期内;
5.2意向合作方近3年(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为负值不超过两年,3年累计净利润须为正值;
5.3意向合作方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被实行人失信人员名单。
六、谈判文件的组成
(一)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邀请函;
(二)“响应文件”格式;
(三)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格式);
(四)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谈判评分办法;
(五)项目基本资料。
七、领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及地点
领取时间为: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0月26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领取地点为:南宁市厢竹大道30号广西农村集团水利电业小区3栋1单元102室。
八、现场勘察时间及地点:意向合作方自行勘查,费用自理。
九、意向合作方提疑问时间
意向合作方如有疑问,应在2017年10月31日18时前以书面形式(加盖法人公章)向宏湖企业递交。
十、答疑、修改谈判文件时间:
宏湖企业在2017年11月6日18时前以书面形式向意向合作方进行答疑或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十一、谈判保证金、合作开发定金的缴纳与退还
(一)谈判保证金
意向合作方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向宏湖企业缴纳20万元的谈判保证金,必须从意向合作方的账户转账或电汇到以下指定的账户:
户名: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开户行:建行南宁长湖路支行
帐号:4500 1604 7730 5250 0652
意向合作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务必在向宏湖企业递交“响应文件”之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收款人的财务部门开具到户收据;
不按本条规定缴纳谈判保证金并提交谈判保证金收据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为60日。
(二)合作开发定金的缴纳
被确定为本项目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自接到宏湖企业发出的“签订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通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宏湖企业支付 万元(具体金额以意向合作方承诺的金额为准,但不得低于400万元。)的合作开发定金,并与宏湖企业完成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签订。
(三)谈判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
宏湖企业在确定项目合作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被确定为项目合作方的意向合作方退还全额谈判保证金(无息);宏湖企业与项目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合作方退还全额谈判保证金(无息)。
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
(1)意向合作方在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意向合作方自接到宏湖企业发出的“签订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通知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宏湖企业支付足额的合作开发定金或未与宏湖企业完成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的;
(3)意向合作方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协议书实质性内容的;
(4)意向合作方提供虚假资料的;
(5)意向合作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全国被实行人失信人员名单的;
十二、意向合作方递交“响应文件”的组成
(一)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申请报告;
(二)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承诺书;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谈判保证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谈判保证金收据;
(五)意向合作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意向合作方近3年(2014年至2016年)经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根据“原桂林设备企业两宗土地项目合作开发谈判评分办法”所需的评分资料(加盖公章);
(八)意向合作方企业概况及证明文件、材料;
(九)意向合作方对本项目方案的开发思路;
(十)意向合作方及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全国被实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承诺书;
(十一)意向合作方认为可以提交的其它资料
其它意向合作方认为可以提交的资料。
意向合作方按上述顺序装订资料一式四份,全部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并在包封上加盖法人公章和启封章,提交给宏湖企业工作人员。
十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以密封形式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30~9:30递交至广西南宁市杭州路3号广西南宁天湖酒店4楼中会议室。
“响应文件”有效期60天,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得撤回和修改。
十四、谈判及现场提交优惠方案
时间:于“响应文件”递交当天进行,预计在上午11时进行,具体视评审情况定。
地点:与“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一致。
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评审地点等候谈判。
十五、确定合作方原则
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根据意向合作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优惠方案进行综合评分,将根据各意向合作方的评分高低、企业影响力、综合实力、风险评估等进行综合考虑,最终推选出1至3名最优合作候选人报8455新葡萄app有限企业审批。
十六、对本函所列内容(或未列内容)有不详之处请来函答疑。
联系人:李鸿基
联系电话:13978684725
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30号水利电业小区3栋1单位102室
广西宏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企业
2017年10月20日